(2017)云0114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雷云飞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云飞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4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云飞,男,汉族,1997年11月出生,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云飞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曦、书记员卢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1日20时许,雷某某陪同女朋友李某某回家要钱,两人来到昆明市呈贡区环城南路老电力公司楼下,李某某回家后雷某某在楼下等候。在雷某某等候期间,遇到李某某的姐姐李丁及姐夫曹某某回来,双方因雷某某与李某某谈恋爱的问题发生争执。后雷某某返回家中告诉其哥哥雷云飞,称自己被打。被告人雷云飞叫上在其家中的雷某乙、贺某乙,并电话邀约了彭某乙、林某、王某乙、冷某乙等人在呈贡区老县城大龙处汇合,并事先准备好三把西瓜刀。上述人员汇合后在雷某某的带领下,步行至呈贡区老电力公司楼下,找到正在该处的李丁、曹某某、尹某等人,雷某某、雷云飞、雷某乙各持一把西瓜刀与己方其他人员冲上去殴打曹某某,在双方殴打过程中,曹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催泪瓦斯喷雾剂喷向对方,并抢过对方所持的西瓜刀将雷某某砍伤。后雷云飞一方人员逃离现场。经鉴定,雷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曹某某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云飞为报复他人,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与他人殴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雷云飞等人持西瓜刀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建议判处雷云飞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雷云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动手打人,还阻止他弟弟等人打人。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雷云飞聚众斗殴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11日21时10分许,王某丁电话报案老电力公司有人打架。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12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11日21时许在呈贡区医院急诊科控制了雷云飞等人。(3)身份信息情况。证实:被告人雷云飞出生于1997年11月25日,作案时已满18周岁,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无犯罪前科。2、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雷云飞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12月11日晚上8时左右,他和雷某乙、贺某乙在家里玩,雷某某回来说和女朋友李某某去李某某家时,被李某某的表哥打了一拳,让他去帮忙。他打电话让彭某乙过来帮忙(当时彭某乙、王某乙、冷某乙、邓某乙、林某都在一个网吧玩),他在大龙处等彭某乙等人。接着雷某乙和雷某某各自从家里带了一把水果刀,他到华联超市下面水果摊上买了一把水果刀(三把水果刀都是银白色的,三四十厘米长,二至三厘米宽,不锈钢的刀把)。晚上8点半左右,彭某乙、林某、王某乙、冷某乙、邓某乙在大龙和他们四人汇合了,九人来到了盛世足疗门口(呈贡区大龙老电力小区),对方有七八个人在门口站着,雷某某拿着水果刀冲上去砍之前打到雷某某的人,那人从身上拿出一个防狼喷雾对着雷某某喷,雷某某用水果刀砍那人的背部,他和雷某乙、贺某乙、林某四人也冲上去用水果刀砍那人背部,那人从他们一方的人手上抢了一把刀朝他们身上乱砍,他们便抱着雷某某跑了并将雷某某送到了县医院。动刀砍对方的是他、雷某某、雷某乙、贺某乙,他砍了对方背部两三刀,其他人也是砍对方背部但是具体砍到什么部位没看清,林某和彭某乙都是拳打脚踢。对方只有之前打雷某某的人动了手,那人带的工具是一个防狼喷雾。他被对方用刀砍了左肩部一刀,划伤了左边脸部;雷某某背部被砍了三刀,脖子上的肉被砍掉一块,邓某乙的腰部被砍了一刀,林某脸部被划伤、手受伤。当晚的人是他邀约的,提刀的人有他、雷某某、雷某乙,刀是长约50厘米的西瓜刀,之所以过去就砍,是因为雷某某说对方喊了人,他们到了发现对方确实有6、7人。(2)同案人雷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1日22时许,他陪李某某回家拿钱,在李某某家楼下等李某某,过来一男一女带着两个孩子,两人问了他一些问题,他问男子是不是要打他,男子说“把你们那党喊过来嘛”,他就趁机跑了。到了呈贡老街时,遇到贺某乙,他把事情告诉了贺某乙,贺某乙打电话给雷云飞,雷云飞和雷某乙过来后他说被李某某的亲戚打了。贺某乙打电话叫人,之后“小佳”、王某乙、林某、“彭狗”和一个不认识的人过来了。王某乙拿了三把西瓜刀(一把大概60厘米左右长,两把小的约40厘米左右长,都是金属白色)出来,他拿了一把,雷云飞拿了一把,林某拿了一把。曹某某那边有八九个人,曹某某用什么喷了他的眼睛,他揉眼睛时用刀甩到了曹某某的左胳膊,就有人勒着他的脖子,后曹某某一脚踢翻林某,抢了林某的刀,曹某某用刀砍到了雷云飞的肩膀。他看到雷云飞被砍想去帮忙,但他被勒着脖子,有人用钢管抽他右膝盖,刀也被抢走了,抢刀的人用刀砍他肩膀和腰,曹某某过来砍他的脖子,之后他被送到了县医院。(3)同案人雷某乙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1日晚上8点时许,雷某某在等女友李某某时,李某某的表哥不分缘由的过来对雷某某拳打脚踢,雷某某回到家中就将事情讲了。他们就说要过去看看,让对方道歉。他、雷某某、雷云飞、贺某乙在大龙遇到七八个人,其中戴眼镜的那个拿了两把西瓜刀,给了他和雷某某一人一把。他们跟在雷某某后面来到足疗店门口,那边站了七八个男子、一个女子,对方一个穿黑色羽绒衣的男子就拿出一个防狼喷雾器向他们喷,旁边一辆白色面包车上下来了五个左右的男子,拿着七八十公分长的马刀,站在足疗店门口的男子也拿出了长的马刀来,往他们身上砍。雷某某被穿黑色羽绒衣的男子砍到了脖子,他便拿着西瓜刀朝黑色羽绒服男子乱砍,雷云飞拳打脚踢该男子,雷云飞也被该男子在左肩上砍了一刀。他们打架带了三把西瓜刀,他和雷某某拿着的两把西瓜刀藏在了县医院急诊科门口的草丛里面,警察来了就交了。(4)同案人贺某乙的供述与被告人雷云飞的供述基本一致。同时供述他没有看到雷某某、雷云飞、林某受伤的过程。他们这边动手的人有雷云飞、雷某某、雷某乙用刀砍,林某也上去打了,其他人没注意。整个过程他看见的只有雷云飞、雷某某、雷某乙三人用刀去砍李某某的哥哥,李某某的哥哥往后退。(5)同案人林某的供述与被告人雷云飞的供述基本一致。同时供述这次打架是雷云飞叫去的,参与打架的人有雷云飞、雷某乙、雷某某、贺某乙、彭某乙、冷某乙、王某乙和他,对方有三个男的。雷云飞、雷某某、雷某乙动了刀,对方三人都动手了。(6)同案人彭某乙的供述与被告人雷云飞的供述基本一致。同时供述雷云飞打电话邀约他们,他们总共十人,对方有四男一女,雷某某什么都没说就拿着西瓜刀带头冲上打对方几人,除了王某乙、冷某乙、贺某乙,其他人都冲上去打对方。(7)同案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被告人雷云飞的供述基本一致。同时供述他看见雷云飞提刀砍对方穿羽绒服的男子,对方穿羽绒服的男子也在提刀和雷云飞等人砍。(8)同案人冷某乙的供述与被告人雷云飞的供述基本一致。同时供述雷云飞邀约他们去打架,雷某乙、雷云飞、雷某某三兄弟拿着西瓜刀(30、40公分)追着一个特警跑,那个特警拿了一把刀和雷云飞三个对砍。4、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1日19时许,雷甲(雷某某)陪她到家门口,她让雷甲在楼下等着,她回家找父亲要钱。后她姐姐上来问了她楼下的男孩是谁就下楼。她下去时有三个男的和她哥曹某某站在门口,后她父亲把她拉上楼了。接着她听见她姐姐的哭声,跑下楼看见林某躺在地上,身上有血,雷甲好像是被她哥的朋友打的,她看见时她哥的朋友用脚踢雷甲,后她被人踢到大门里面,她父亲在大门口站着,手上拿着两把西瓜刀,她父亲让她赶紧扔了刀,不让她哥他们拿到,她赶紧拿着刀刃放在院子自来水水表旁边堆放木板后面。之前在大门口的时候她听见曹某某和两个朋友聊起曹某某骂了雷甲,让雷甲以后离她远一点,后曹某某的朋友来了10多20个,都是20、30岁左右。(2)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1日下午18时30分许,他喊李丁回家劝李某某。当时一个小伙子陪着李某某回家要钱,小伙子在楼下,李丁下楼去看看那个小伙子。20时许,李丁在楼下连哭带喊的,他下楼看见四五个人在追着姑爷曹某某喊砍,并往铁工厂方向跑。双方打架时是有刀的(约有50公分长),曹某某这边他只看见有李丁和曹某某,对方前前后后有10多20人。(3)证人李丁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1日20时许,她和老公曹某某被父亲李某戊喊回家劝李某某,在楼下发现一个小伙子,她和曹某某询问了小伙子一些问题,小伙子态度很差就骂曹某某,说要喊人砍曹某某,就离开了。后来尹某过来了,大家一起劝李某某去尹某的公司上班。过了几分钟,大约10多个小伙子朝他们跑来,带头的两个把刀亮出来追着她老公砍,他们这边没人动手,没用工具。她老公身上被砍了多处。(4)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1日晚,曹某某打电话让他去曹某某岳父家,他到后和曹某某、李丁三个站着吹牛,说着让李某某去他公司上班的事情。后他刚从小区走到公路边,见十四五个小娃娃提刀冲过来,领头那个姓雷的男的喊“给我砍”,然后就听李丁哭起来,他跑去看李丁,李丁说曹某某被砍了,接着他看见曹某某抢了对方的一把刀追着那些小娃娃砍,砍在一个的后脖子上,他跑过去抱着曹某某,曹某某的衣服全部被砍烂了。(5)证人王瑞斌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1日20时50许,他听见楼下吵成一片,从楼上往下看有一群人在打架,大概有十人左右,这些人追着一名男子,男子转身过来的时候手上拿着一把长30公分,宽10公分左右的刀乱砍,他没看见追的人拿着东西。5、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1日晚7点多,他接到岳父李某戊的电话让他去劝劝媳妇李丁妹妹李某某,在岳父家门口站着一个小伙子,李丁和他问小伙子一些问题,因小伙口气有点拽,他就和小伙子说小朋友不要嚣张,小伙子说迟早要把他整死掉就跑了。后来李某某和岳父下来了,一家人劝李某某不要去发廊上班,之后亲戚尹某就来了(他打电话叫尹某过来商量李某某上班的事情),让李某某去帮尹某家发鲜花。之后李某某上楼去了,他和李丁、尹某站在楼下吹牛,突然有人从后面跑上来用刀砍他的头部,接着一群人围着用刀砍他,他在混乱当中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喷雾器乱喷,并喊他媳妇等人进院子里面关起大门,接着便打电话报警了。6、(1)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雷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曹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雷某乙持有的两把西瓜刀属于管制刀具。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雷云飞、林某、贺某戊于指认呈贡区环城南路老电力公司楼下是其用刀砍雷某某女朋友哥哥的地方。(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在雷某乙指引下在呈贡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外花坛内找到两把刀具并提取。(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依法扣押被告人持有的刀两把。(4)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雷云飞的尿液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吗啡检测结果呈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大龙往环城南方向“丁”字路口监控视频监控到的相关案件情况。9、情况说明。证实:办案民警对李某某陈述其丢刀的位置(呈贡区电力局宿舍院内)对作案工具进行查找,但未找到。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云飞为报复他人,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雷云飞关于其没有打人,还阻止他人打人的辩解与本案证据证明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惩罚聚众斗殴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云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刀具两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兴东人民陪审员 缪贵荣人民陪审员 蒋学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