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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凤兰申请王志杰、刘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兰,王志杰,刘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周凤兰,女,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干部,现在青冈县青冈县。被执行人王志杰,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现在青冈县青冈镇。被执行人刘福华女,汉族,1972年1月4日生,个体户,现在青冈县青冈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凤兰与被执行人王志杰、刘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3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力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