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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湖南新罗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湖南新罗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200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理人喻某,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湖南新罗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1楼,组织机构代码证:591036450。法定代表人陆序展。被执行人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枫林三路822号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43159899。法定代表人张剑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新罗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符 晓审判员  潘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卓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