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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永波与被执行人何明松、罗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波,文小芬,李胜均,王小英,李良伟,张银华,高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488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波,男,生于1978年11月18日,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文小芬,女,生于1973年6月15日,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李胜均,男,生于1969年5月23日,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王小英,女,生于1976年4月18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良伟,男,生于1972年5月11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张银华,男,生于1975年3月25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高素琼,女,生于1977年1月29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970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良伟、张银华、高素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良伟、张银华、高素琼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素琼与案外人唐洪松共同所有位于南部县房屋八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素琼与案外人唐洪松共同所有的位于南部县房屋八套,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世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