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安徽艾科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艾科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771号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申请人:安徽艾科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艾科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艾科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资金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艾科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资金2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艾科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惠芳人民陪审员 邓 峰人民陪审员 王玲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