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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瑞源饲料厂与被执行人高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石桥市瑞源饲料厂,高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瑞源饲料厂。法定代表人崔华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志超,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瑞源饲料厂与被执行人高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瑞源饲料厂申请延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882民初字第7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生审判员  董佳才审判员  曹洪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善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