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3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279号之一原告:赵某,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军,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4元,减半收取1987元,保全申请费1440元,合计3427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万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俞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