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495号原告:张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徐某,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123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