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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495号原告:张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徐某,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123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