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向习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向习,刘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吴向习,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太子屿紫屿家园*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刘雪军,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东河沿***号。吴向习与刘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5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刘雪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向习偿还借款本金二十四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吴向习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刘雪军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刘雪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向习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20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