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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1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莆田市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莆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1372号之一原告:莆田市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万达小区6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谢建平,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海、周妹妹,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万达广场6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10777392B。负责人:胡剑锋,该公司中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伟、白建永,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佳宁娜友谊广场裙楼五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54527A。法定代表人:赵昀,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政府办公大楼5层53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79289711P。法定代表人:李传玉,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莆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8号莆田万达广场1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747172542。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莆田市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莆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莆田市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莆田市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其已与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莆田市万达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黄 凤人民陪审员  林进希人民陪审员  吴黎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江琦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