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江明与被执行人刘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江明,刘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江明被执行人:刘曙申请执行人罗江明与被执行人刘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103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江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9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曙名下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合水路421号的房产已抵押给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将被执行人刘曙名下的甘AA***5号、甘AC***6号、甘AW***9号车辆的手续予以冻结,但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在向被执行人刘曙送达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后,就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将刘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