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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袁田利诉被告四川华晨融汇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田利,四川华晨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199号原告:袁田利,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静,四川星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晨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2幢506号。法定代表人:时克义,职位不详。原告袁田利诉被告四川华晨融汇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袁田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田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