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刑初425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个体。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7)第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笑秋、殷壮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马某某以能为佳县店镇西山村建设村级活动室一事“取得财政拨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1(佳县店镇西山村村主任)支付5万元人民币转到了被告人马某某所指定的银行卡内。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诈骗所得的5万元的“活动经费”用于其所租房屋租金及所经营的快递公司租金和工人的工资。经被害人马某1多次催要后,被告人马某某仍拒不返还。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家属将5万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马某1,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作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马某某谎称自己在佳县相关部门有关系,能为佳县店镇西山村建设村级活动室一事“取得财政拨款”为由,要求被害人马某1(佳县店镇西山村村主任)支付给自己5万元人民币的“活动经费”。同年8月27日,被害人马某1委托同村村民马某2在榆阳区新建南路邮政储蓄银行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万元人民币转到了被告人马某某所指定的银行卡内。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诈骗所得的5万元人民币用于其所租房屋租金及所经营的快递公司租金和工人的工资。经被害人马某1多次催要后,被告人马某某仍拒不返还。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8月中旬,其以为佳县店镇西山村建设村级活动室一事“取得财政拨款”为由,拿了佳县店镇西山村村主任马某15万元的“活动经费”,后事情没办成,钱也被其花销了的事实。2、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明其系佳县店镇西山村村主任,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谎称可以给该村建设村级活动室取得财政拨款,但需要活动经费5万元,其就给马某某指定的曹艳艳的银行卡中打款5万元,但事情没办成,也未给其退钱的事实。3、证人马某2的证言、汇款收据,证明2016年8月份,马某1给其打电话说准备给佳县店镇西山村建设村级活动室一事“取得财政拨款”,需要“活动经费”5万元,和其借5万元,其就将5万元以打款的方式给指定的账户打款5万元的事实。4、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其系佳县财政局局长,被告人马某某从未找过其办理过项目。5、证人高某,4的证言,证明其又名曹艳艳,系马某某的妻子,其的银行卡由马某某使用,其不知道马某某骗人钱财的事实。6、银行流水明细,证明马某2给曹艳艳的银行卡内打款5万元的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家属将5万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马某1,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上事实有谅解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将所诈骗的款项退还了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玉婷人民陪审员 王 安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小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