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5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4-05

案件名称

郑浩与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浩,储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1318号原告:郑浩,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储毅,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浩与被告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浩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储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秀华二○一七年七月三无书记员  舒诗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