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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银德与被执行人尤明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德银,尤明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227号申请人:蒋德银,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花园村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206220537。被执行人:尤明庭,男,汉族,1961年2月24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花园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102240539。本院在执行蒋银德与尤明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8747元、案件受理费46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尤明庭在银行的存款884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