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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法执字第2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冯桂花与张田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花,张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襄法执字第2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桂花,女,汉族,襄垣县。被执行人张田丽,女,汉族,襄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襄民初字1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田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田丽至今未履行。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田丽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