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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伍新春与被执行人高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新春,张超,赵冬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伍新春,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张超,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菜。被执行人赵冬燕,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伍新春申请执行卜张超、赵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标的款为23.776万元,执行中,查明查被执行人张超、赵冬燕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土地使用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