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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建立、孙青学等与张茂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立,孙青学,张茂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1413号原告:王建立,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孙青学,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茂奎,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原告王建立、孙青学因与被告张茂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王建立、孙青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茂奎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立、孙青学诉称,原告王建立在被告建设的怡和嘉园工地领工,被告拖欠原告王建立工资款。原告孙青学及其妻子庞书云在建设的怡和嘉园工地干活,被告拖欠原告孙青学及其妻子庞书云工资款。上述拖欠工资款共计30415元。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茂奎偿还下欠原告王建立、孙青学工资款共计30415元。被告张茂奎未答辩。根据二原告的诉讼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王建立、孙青学要求被告张茂奎偿还工资款共计30415元,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王建立、孙青学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5年5月26日,被告张茂奎签字认可的欠条一份,证��原告王建立在被告建设的怡和嘉园工地领工,2015年5月22日,通过被告的会计孙振良结算,被告下欠原告王建立工资款28400元,由孙振良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由被告张茂奎于2015年5月26日在欠条上面签字认可,被告于2016年1月19日付原告王建立款8000元,尚下欠原告王建立工资款20400元未付;2、被告张茂奎的会计孙振良签字认可的结算清单二份,证明原告孙青学及其妻子庞书云在在被告建设的怡和嘉园工地干活,经被告工地领工人王建立和会计孙振良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孙青学及其妻子庞书云工资款分别为8775元、2240元,合计11015元,减去已付庞书云工资款1000元,尚下欠原告孙青学及其妻子庞书云工资款共计10015元。被告张茂奎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认证,本院认为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使用。本院依据二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诉讼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王建立在被告建设的怡和嘉园工地负责领工,2015年5月22日,通过被告的会计孙振良结算,被告下欠原告王建立工资款28400元,由孙振良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由被告张茂奎于2015年5月26日在欠条上面签字认可,后被告于2016年1月19日付原告王建立款8000元,尚下欠原告王建立工资款20400元未付。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原告孙青学及其妻子庞书云在被告建设的怡和嘉园工地干活,后经被告的会计孙振良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孙青学及其妻子庞书云工资款分别为8775元、2240元,合计11015元,减去已付庞书云工资款1000元,被告尚下欠原告孙青学及其妻子庞书云工资款共计10015元。后二原告向被告催要工资款,被告一直拖欠未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本院认为,被告下欠原告王建立工资款28400元,有被告签字认可的欠条证实,减去被告已付原告王建立款8000元,被告尚下欠原告王建立工资款20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如数偿还。被告下欠原告孙青学工资款8775元,有被告的会计孙振良签字认可的结算清单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亦应当如数偿还。原告孙青学之妻庞书云未参与诉讼,本院对被告下欠原告孙青学之妻庞书云工资款1240元不予处理,原告孙青学之妻庞书云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茂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下欠原告王建立、孙青学工资款分别为20400元、87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孙青学负担31元,被告张茂奎负担5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左红梅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