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梅、李利群与郭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梅,李利群,郭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民终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诉人(原审被告):李利群,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李梅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女,系李利群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爱民,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梅、李利群因与被上诉人郭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梅、被上诉人郭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梅、李利群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或者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本案实际借款本金只有29400元,李梅已偿还51000元,双方借款还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易。本案所涉4张借据共计89000元不是真实的借款,实际上系借款本金29400元高利贷利息形成的虚假借据,借贷双方没有现金交易,亦没有转账依据。李梅、李利群均系再婚,婚后双方经济独立,签订夫妻经济相对独立协议书,婚前婚后债务各自清偿。李利群对李梅借款后用于从事赌博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偿还责任。郭爱民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实体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爱民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李梅、李利群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9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梅、李利群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自2015年7月开始,李梅陆续向郭爱民借款,并陆续归还。2015年10月30日,李梅向郭爱民借款19000元,2016年1月15日借款10000元,2016年4月1日借款50000元,2016年5月27日借款10000元,上述四笔借款共计89000元,李梅向郭爱民出具了借据,除2016年5月27日��借款双方约定10日内归还外,其余三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此后李梅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其余借款本息经郭爱民多次催讨,李梅、李利群至今未予清偿。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梅向郭爱民借款890000元,在借款逾期、郭爱民多次向其催讨债务的情形下未予清偿债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利群与李梅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利群与李梅共同归还。李利群与李梅辩称郭爱民仅出借29400元并系高利贷没有事实依据,李利群与李梅又以夫妻之间有关于债务的约定为由要求免除李利群的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辩解意见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李梅、李利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郭爱民借款本金人民币89000元。本案诉讼费2025元,由李梅、李利群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借款本金具体金额是多少;2.本案借款利息是否存在高利贷;3.本案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郭爱民作为出借人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已经提供了借款人李梅向其出具的借据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客观存在,一审法院根据借据认定借款本金为89000元,以该债务形成于李梅、李利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李梅、李利群上诉主张本案借款本金只有29400元,存在高利贷利息,借款用途用于李梅赌博���本案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李梅、李利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元,由上诉人李梅、李利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陈莉娟代理审判员 刘正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