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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正军与金冬冬、钱益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军,金冬冬,钱益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999号原告:罗正军,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金冬冬,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钱益行,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罗正军与被告金冬冬、钱益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正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正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罗正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勤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