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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能与赵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能,赵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947号原告:邹能,住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燕,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明,住伊宁市。原告邹能与被告赵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邹能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能负担。审判员 荆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任千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