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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袁旭斌、包列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旭斌,包列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旭斌,男,199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列剑,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上诉人袁旭斌因与被上诉人包列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旭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旭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曙炜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