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袁旭斌、包列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旭斌,包列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旭斌,男,199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列剑,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上诉人袁旭斌因与被上诉人包列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旭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旭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曙炜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