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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3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辉与雍海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辉,雍海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980号原告:郭辉,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雍海斌,男,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的原告郭辉与被告雍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雍海斌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邵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