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临海市万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保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海市万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保卫,莫利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万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富洋村嵩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95795091U。法定代表人:傅荣耀,总经理。被执行人:马保卫,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莫利宏,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万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保卫、莫利宏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2民初8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万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保卫已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支付现金人民币20万元,剩余的分期付清,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郑多见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孙 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