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庆国与肖珍秀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国,肖珍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国,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肖珍秀,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庆国与被执行人肖珍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庆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知书后,于2017年4月29日提出延长执行的报告,另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