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拖(洛阳)车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炎龙工贸有限公司、洛阳赛福龙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一拖(洛阳)车桥有限公司,洛阳炎龙工贸有限公司,洛阳赛福龙车桥有限公司,张备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91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一拖(洛阳)车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洛阳炎龙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洛阳赛福龙车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备战一拖(洛阳)车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炎龙工贸有限公司、洛阳赛福龙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豫0391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洛阳炎龙工贸有限公司、洛阳赛福龙车桥有限公司偿还一拖(洛阳)车桥有限公司欠款1700912.23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一拖(洛阳)车桥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洛阳炎龙工贸有限公司、洛阳赛福龙车桥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391执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 雨执 行 员 郭玉峰执 行 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盛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