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保俭、刘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俭,刘秀兰,马德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642号申请人:陈保俭,男,194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刘秀兰,女,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马德刚,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陈保俭、刘秀兰诉被申请人马德刚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鲁P×××××/鲁PNF**挂重型半挂列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马德刚驾驶的鲁P×××××/鲁PNF**挂重型半挂列车。案件申请费320元,申请人陈保俭、刘秀兰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