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龙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良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205号原告北京龙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一里120号。法定代表人贾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良军,男,50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北京龙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北京龙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翠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