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8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高某甲、高彬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彬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8刑初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住雄县。2016年9月2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被告人高彬,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住雄县。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6月28日释放。2016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高彬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宝藏、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高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高某甲、高彬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4.78亩,非法获利122.5万元,高某甲、高彬获利107万元。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高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高某甲、高彬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4.78亩,转让费122.5万元,高某甲、高彬获利107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雄县国土资源局绘制的宗地图,证实高某甲、高彬转让地块面积4.78亩。2、承包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收条,证实2016年2月16日甲方高某甲、高彬、高某乙与乙方王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间人李某甲,转让费122、5万元,收款人高某甲。3、被告人高某甲供述,其与两个儿子商量好把家庭承包地租出去挣点钱。2016年正月,通过李某乙、赵某某跟租地的王某某谈好租地的事,有土地承包协议,其与高彬、高某乙还有王某某都签字按了手印。实际收入107万,收条上是122.5万,其分了37万,高某乙30万,高彬40万。4、被告人高彬供述,其家在王黑营村北高速引线北侧有4亩多地,2016年春节前后,李某乙问同不同意往外租地,其父高某甲说价格合适就租。其在两份协议书上签字按了手印。王某某分三次付租地款107万,其父高某甲分得37万,自己分得40万,高某乙分得30万,印象中打了收条,金额记不清了。5、证人高某乙证实,其家庭承包地位于雄县朱各庄镇王黑营村北,高速引线路北,拥有4.96亩土地,使用权拥有人是其父亲高某甲。因其家里急需要用钱,父亲说如果价钱合适就把地卖了。2016年春节后,经过王黑营村民李某乙介绍认识王某某,李某乙做中间人,王某某做承包方,自愿达成一份土地承包协议,每亩21.5万元,共收到107万元人民币,其父子三人给王某某打的收条并在收条上签字按手印,收条给了李某乙,其和高彬每人分得40万,父亲高某甲分得27万。6、证人王某某证实,2016年2月16日其通过赵某某、李某甲承包的王黑营村高某甲的4.96亩地,承包48年,承包费122.5万元,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承包费是通过信用社的卡和其妻子中行卡转到高彬账户和赵某某账户。高彬是高某甲的儿子。承包土地没有到村委会或乡政府备案。7、证人赵某某证实,2016年春节后高某甲卖地的时候其给买地的人搭了线。后来双方签了合同。买地的人先将钱打到其账户里,之后其又把钱转给高彬了。8、证人张某某证实,其是王某某妻子,2016年2月份,王某某让其跟着去中行转账,具体是王某某操作的,卡是其的名字,王某某买地的事也是后来王某某被传唤时才知道的。9、存款交易明细单,证实高彬在中国银行账户10026000XXXX于2016年2月17日由账户10078216XXXX分两笔转入400000元、160000元,于2016年2月21日分四次由赵某某账号10129967XXXX分别转入50000元。10、王黑营村委会证明,证实王黑营村委会在1998年分承包地时,高某甲家庭承包本村一、二等地4.859亩土地经营权,地块位于高速引线北侧。11、雄县农业局证明,证实雄县农业局没有朱各庄镇王黑营村高某甲的家庭承包转让备案记录。12、朱各庄镇政府证明,证实朱各庄镇政府未接到朱各庄镇王黑营村高某甲、高彬父子于2016年2月份转让家庭承包地使用权的备案资料。13、判决书、出所人员信息、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高彬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9年7月29日投送太行监狱,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14、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高某甲的出生日期为1958年9月26日。高彬的出生日期为1987年9月1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伙同高彬等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彬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甲认罪悔罪,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彬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王焕婷审判员  董福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宇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