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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姜先文诉被告侯士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先文,侯士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1905号原告:姜先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杨学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士杰,男,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姜先文诉被告侯士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庆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先文委托代理人杨学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士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先文诉称:2014年1月9日双方签订《公司股份合作协议》,合伙出资开办家具厂。后原告要求退出,并经结算,被告于2016年2月3日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金额41000元,承诺于2017年5月15日前付清。后经催要,侯士杰未支付,姜先文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侯士杰立即支付姜先文欠款41000元。侯士杰未作答辩。经审查案件事实与诉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侯士杰应依法及时偿还姜先文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士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姜先文欠款4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侯士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万钱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