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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宋某1与吴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230号原告:宋某某,1935年6月25日出生,现住榆树市。被告:吴某甲,63岁,现住榆树市。被告:吴某乙,60岁。被告:吴某丙,52岁,现住榆树市。被告:吴某丁,42岁,现住榆树市。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审判员  李兆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哲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