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宋某1与吴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230号原告:宋某某,1935年6月25日出生,现住榆树市。被告:吴某甲,63岁,现住榆树市。被告:吴某乙,60岁。被告:吴某丙,52岁,现住榆树市。被告:吴某丁,42岁,现住榆树市。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审判员 李兆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哲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