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宋传成与岳振荣、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曾店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传成,岳振荣,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曾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402民初576号原告:宋传成,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锋,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岳振荣,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曾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立亮。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餐饮费12,556元;二、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至2008年12月,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曾店村村民委员会在宋传成经营的饭店用餐,三年合计欠餐饮费12,556元。被告岳振荣作为曾店村出纳在2009年1月22日的欠条中签名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曾店村村民委员于2017年7月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宋传成餐饮费12,556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传群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人民陪审员 潘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