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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民催7号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沁北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江政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5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30498078,出票日期:贰零壹柒年零壹月零玖日,付款行全称:焦作中旅银行,出票人全称: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账号:50×××43,收款人全称:沁阳长怀电力有限公司,账号:50×××17,开户银行为中旅银行中站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贰仟元整,到期日期:贰零壹柒年零柒月零玖日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玉军审 判 员  柳 楠代理审判员  孙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