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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山东三惠木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山东三惠木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港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住所:德州市平原县共青团路449号。被执行人:山东三惠木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平原县经济开发区东区。被执行人:山东港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平原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惠木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山东港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抵押财产的评估拍卖,且已经申请执行人接收抵押物抵债,并由申请执行人出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中执字第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红岩审判员  高世民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