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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翟贵锁与杜贵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贵锁,杜贵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21民初737号原告翟贵锁,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卓资县。被告杜贵宝,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卓资县。本院在审理翟贵锁诉被告杜贵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贵锁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贵锁撤回起诉。审判员郭燕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王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