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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温春香、林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春香,林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76号申请执行人温春香,女,1986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林茂,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温春香诉林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1373号,被执行人林茂应支付申请人温春香债款4.04万元,承担执行费506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4.04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林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137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小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