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常忠与梁俊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忠,梁俊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821号原告:常忠,男,汉族,1969年10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耀,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俊志,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常忠与被告梁俊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由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丁 婕审 判 员 张 旭人民陪审员 徐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