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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民辖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叶小春、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小春,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民辖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小春,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小伟、孙春先,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磊,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小春因与被上诉人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莒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7民初66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叶小春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被上诉人起诉要求给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方,原审法院据此确定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方昭审判员  孙兴欣审判员  尤洪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