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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叶平与桂阳县公安局、郴州市公安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叶平,桂阳县公安局,郴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叶平,男,1959年3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欧阳海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胡永华,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郴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318号。法定代表人王周,局长。再审申请人邓叶平因与桂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郴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0行终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叶平申请再审称:邓叶平进京上访是依法维权,训诫书是伪造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选择正当合法的救济途径进行维权,不能采取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予以救济。本案中,邓叶平因房屋被拆问题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上访接待场所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桂阳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邓叶平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郴州市公安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被确认违法正确。训诫不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北京公安机关是否对邓叶平训诫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邓叶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叶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潘 兵审 判 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