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丁翠凤、赵贡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翠凤,赵贡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财保82号申请人:丁翠凤,女,1966年6月17日生,回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孝菊,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赵贡品,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申请人丁翠凤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赵贡品所有的位于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公园北路房屋一栋(产权证号:兴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申请人丁翠凤用其与曹忠益共有的位于兴义市桔山城市中心区瑞金路新世纪花园瑞银B幢130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市房权证兴字第××号)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贡品所有的位于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公园北路房屋一栋(产权证号:兴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申请人丁翠凤与曹忠益共有的位于兴义市桔山城市中心区瑞金路新世纪花园瑞银B幢130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市房权证兴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坤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