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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唐小平、宿松县程集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小平,宿松县程集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9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小平,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学军,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松县程集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长铺镇长铺街。法定代表人:祝永荣,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文,男,该校总务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民,男,该校总务处副主任。上诉人唐小平因与被上诉人宿松县程集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6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6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小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峰审判员  胡毅审判员  马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