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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崔洲平、陈西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崔洲平,陈西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343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崔洲平,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告陈西达,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洲平、陈西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2.00元,由原告承担826.00元,退返原告826.00元。审判员  高艳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