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夏津县经济开发投资中心与山东鑫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经济开发投资中心,山东鑫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964号申请执行人:夏津县经济开发投资中心,住所地:夏津县城中学街。法定代表人:张兴利,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山东鑫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永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友秋,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津县经济开发投资中心与被执行人山东鑫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夏津县经济开发投资中心撤回申请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