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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莫新华与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莫新华,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宁炳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新华,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住址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薛孝平,局长。原审第三人宁炳贵,男,193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再审申请人莫新华因诉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行终字第2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莫新华申请再审称: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一审诉讼中逾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合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本案中,莫新华以宁炳贵存在非法占地建设行为提出控告,是公民依法行使检举和控告权的合法行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后,经莫新华和宁炳贵现场指认,核对了土地登记资料,作出《关于莫新华控告宁炳贵非法占地一事的情况说明》的答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莫新华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受理和答复的意见,因对莫新华的权利没有造成实际影响,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莫新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莫新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潘 兵审 判 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