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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6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齐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齐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959号原告:上海齐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李志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魏力群,经理。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健,董事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兵。原告上海齐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齐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齐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洪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思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