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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颖涛、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颖涛,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196号之一申请人赵颖涛,男,199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XX,男,199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申请人赵颖涛与被申请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赵颖涛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被申请人XX驾驶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XX向法院缴纳现金50000元进行担保,并请求解除对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XX驾驶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毕莉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225财保196号申请人赵颖涛,男,199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肖口镇大王村委大王248号2户。身份证号:341222199402286013。被申请人XX,男,199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红庙镇青龙岗村四组。身份证号:410225199803086115。申请人赵颖涛与被申请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颖涛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驾驶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颖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XX驾驶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记员毕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