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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慧松与王联军、谢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松,王联军,谢小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875号原告王慧松,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王联军,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谢小莲,女,住址同上,系被告王联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松与被告王联军、谢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2.5元,由原告王慧松负担。审 判 员 易忠无异二O一七年七月十代理书记员 刘     佳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