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天福、路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福,路玉兰,张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822号申请执行人李天福,男,1971年07月20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路玉兰,女,1974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继成,男,1961年01月29日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天福与被执行人路玉兰、张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成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