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与马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马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842号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璐,女,1989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马俊杰,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付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