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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邢振明与刘需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振明,刘需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197号原告:邢振明,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需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邢振明与被告刘需强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立人民陪审员  韩华林人民陪审员  杨成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范子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